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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限公司与郭**、张*、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固**限公司诉被告郭**、张*、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黑学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被告郭**、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固**限公司诉称:2013年3月20日,被告郭**因急需周转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与被告郭**签订了借款合同,又与被告张*、陈**签订保证合同。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款于2013年9月30日到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履行还款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郭**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7300元,由被告张*、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固**限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借款合同1份、保证合同1份、借条1张、担保书2份、借款人和担保人身份证明7张、担保人张*的收入证明1份,证明被告郭**借款10万元,及被告张*、陈**提供担保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郭**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金10万元同意偿还,利息有点高,希望原告能够少收一点。

被告张*未作答辩。

被告陈**辩称:担保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三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形成统一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被告郭**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由被告张*、陈**进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借款后,被告郭**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借款利率为26‰每月。后被告郭**支付了六个月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推诿未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被告郭**应当积极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张*、陈**应当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合同中约定利率为26‰每月,该利率标准较高,本院确定由被告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固**限公司偿还借款100000元,并自2013年9月21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

二、被告张*、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628元由被告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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