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刘*提供的被告陈**的住址不祥,经本院查证后仍然不能确定被告陈**的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