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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玉叶与马良花、兰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摆玉叶与被告马**和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摆玉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和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摆*叶诉称,2014年4月1日和10月27日,被告马**和兰**向原告借款共计8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一张。后原告向两被告催要该借款,但两被告至今尚未清偿。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摆玉叶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

借条两份,证明被告马**和兰**共向原告借款8万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马**、兰金福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摆玉叶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被告马**和兰**共同向原告摆玉叶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10月27日,被告兰**又向原告摆玉叶借款2万元,也出具借条一张。现因被告马**和兰**未能向原告清偿该借款,故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清偿借款8万元;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摆玉叶与被告马**和兰**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虽然被告马**在2014年10月27日的借条中没有签字,但该借款系夫妻存续期间由被告兰**所借,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马**对该借款负有清偿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马**和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摆玉叶清偿借款8万元。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马**、兰金福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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