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农诉被告尉喜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尉喜录诉称,2014年10月2日,被告尉喜录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因被告未能向原告清偿该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借款3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尉喜录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