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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尉喜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农诉被告尉喜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尉喜录诉称,2014年10月2日,被告尉喜录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因被告未能向原告清偿该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借款3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尉喜录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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