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诉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被告何**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薛占武诉称:2014年9月17日,被告何**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当时原、被告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3分。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综上所述,被告不予清偿借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1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薛**向法庭提供借条三份,用以证明其向案外人余海军借款50000元后转借被告何**,因被告何**未及时偿还借款,其又向案外人董*借款50000元偿还了余海军的借款。

被告辩称

被告何**辩称:借款属实,但我已偿还3万元。被告主张的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因为我们没有约定利息。

被告何**向法庭提供中国**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一份、手机短信照片两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的事实。

本院依法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组织了质证。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另两份借条,被告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提供的中国**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一份、手机短信照片,原告对其真实性不表异议,但认为是被告偿还的其他债务。因原告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于2014年9月17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2014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转账30000元,并得到原告电话短信确认。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提供的中国**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一份、手机短信照片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何**向原告薛**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原告偿还借款3万元,证据确凿,本院亦予以确认。因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2万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因原告提供的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无利息约定,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薛**借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薛**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何**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