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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马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马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刚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2015年1月,被告马刚刚因经营养殖业和水泥预制块制作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28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多次催要,被告马刚刚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我的借款28000元及利息72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当庭提供并出示了欠条原件一份,欲证明被告马刚刚欠原告现金28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马刚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原告当庭举证,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赵**提供的证据欠条原件一份,被告马刚刚虽未到庭质证,但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诉争的事实具有关联系,符合证据的“三性”,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刚刚以经营养殖业和水泥预制块制作缺乏资金为由,于2015年1月向原告赵**借款28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马刚刚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2015年6月5日,原告具状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被告马刚刚向原告赵**借款2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赵**要求被告马刚刚清偿借款28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刚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刚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借款2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元,由被告马刚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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