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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石泽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诉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邓**诉称,我与被告系同村人。2007年6月2日,被告石**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我借款10000元,并承诺一个月内给我还钱。同日,我将现金100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于同日向我出具“今借到邓**现金10000元”的借条一张。还款期限届满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并且躲避不见我。我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不还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我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邓**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原件一份,欲证明被告石泽录于2007年6月2日借其现金10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石**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邓**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被告石泽录虽未到庭质证,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日,被告石**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邓**借款1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今借邓**现金10000元”的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2015年1月14日,原告诉讼来院,并提出前述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石**向原告邓**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在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1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递交答辩状,视其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邓**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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