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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好友,2012年被告因工程施工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向原告借款17400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不还。现要求被告清偿原告借款17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与提交的证据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0元,退回原告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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