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芮**诉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芮**诉称,2012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8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冯**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