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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继祖与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母继祖与被告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母继祖提供的被告李**的住址不祥,经本院查证后仍然不能确定被告李**的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母继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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