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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要求原告在案件受理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杨**未予缴纳,依照《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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