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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海成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马**于2014年10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催要,被告推诿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致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海*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全额退回原告海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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