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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贵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黑学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贵、被告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贵诉称:2008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使用一个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

原告白**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马**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我给原告还了1000元,再就是我们老婆给原告还过些钱,具体钱数我不清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催收借款,被告于2008年10月31日向原告汇款1000元。对剩余借款被告推诿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及被告向原告偿还1000元,双方当事人均予认可,故被告尚欠原告9000元,被告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称被告所还1000元系支付的利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因此该1000元应认定为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被告辩称除该1000元外,其妻子还向原告偿还过,因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马**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白**偿还借款90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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