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明小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明小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不能提供被告明小城的准确地址,且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明小城的送达地址。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退还原告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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