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治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于2012年8月16日从原告处借走现金9100元,到还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91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提供准确的被告信息。该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经本院多次查找,仍无法向被告送达,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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