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许**、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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