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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丁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丁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黑学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三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诉称:2014年9月29日,被告因承包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和逾期不还将每月承担5000元的利息。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未还。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26000元。

原告何**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约定还款利息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丁三成未作答辩。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两个月内还款,逾期每月承担5000元的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佐证,因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还款。被告逾期未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每月支付5000元利息的违约金过高,本院确定由被告自逾期之日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足以弥补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丁三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自2014年11月30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

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被告丁三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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