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惠**、王**、张**、惠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惠**、王**、张**、惠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根据原告诉状中提供以上被告人的住址及电话向被告人送达诉讼文书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停机或无法接通,无法联系,按照住址直接送达时,以上被告均已搬迁,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且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现住址线索和联系方式,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起诉。

本案受理费1584.00元,原告预交792.00元,退还原告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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