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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列学与马**、马**、马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列学诉被告马**、马**、马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黑学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列学及其委托代理人毛亚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马**、马正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列学诉称:2014年2月3日,被告马**、马**夫妇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2%。被告马**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以现金形式向被告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还。现原告诉讼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30000元及自2014年4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约定利息。

原告马**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借款合同、担保承诺书,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及约定借款利息,并由马**为其提供担保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马**、马**、马**未作答辩。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3日,被告马**、马**夫妇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两个月内还款,借款利率为2.2%。后被告按约定支付了两个月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马**、马**夫妻向原告借款,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可以佐证,因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积极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马**为被告马**、马**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马**、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列学偿还借款30000元,并自2014年4月3日起按照约定利率2.2%承担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

二、被告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马**、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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