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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林诉被告马*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2月12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钱,原告借给被告现金6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65000元的借条一张,2014年7月14日,因被告承包的砖厂无法生产,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6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提供准确的被告信息。该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经本院多次查找,仍无法向被告送达,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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