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于多次从原告处借走现金共计50000元,承诺于2015年3月5日一次性还清,到还款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13000元,合计6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提供准确的被告信息。该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经本院多次查找,仍无法向被告送达,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