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于多次从原告处借走现金共计50000元,承诺于2015年3月5日一次性还清,到还款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13000元,合计6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提供准确的被告信息。该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经本院多次查找,仍无法向被告送达,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