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兰五一与被执行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隆*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五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初字第4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马**支付申请执行人兰五一借款本息12600.00元。应交纳执行费89.0元,以上合计12689.00元。但被执行人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下银行存款12689.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