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禹七拾、禹晓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泾**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6日作出的(2015)泾民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于2015年09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0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限其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人马**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380元。因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禹**在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账户内存款30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