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与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丁**与被执行人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泾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9.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00元,执行费2825元。本案在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且被执行人马**刚服刑结束,无固定的收入,其所有的恒通饭店(2700平米左右的营业房)迄今为止没有营业,并且其以饭店向银行做了抵押贷款,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平米多,价值大,与本案的执行标的相差大,短时间内不能变卖,且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泾**民法院作出的(2013)泾民初字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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