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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单*光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单*光诉称,2015年1月30日,被告马**因手头不便为由向我借钱,我当天就借给被告现金2万元,被告在我出具的借条上签字按印,书面约定2015年3月10日前如期归还。到期我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声称自己没钱偿还。债务应当及时清偿,但是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我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单**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原件一份,欲证明被告马**于2015年1月30日借其现金2万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马**在举证答辩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和书面答辩意见。

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原告单**出示的证据,被告马**虽未到庭质证,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被告马**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单**借款人民币2万元,原告单**在其家中将2万元现金交给被告马**,双方口头约定四日后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马**未按期还款。同年1月30日,经原告单**要求,被告马**在原告单**所书写的“兹因马**手头不便,现向单**借款人民币2万元整,预计在2015年3月10日之前如期归还”的借条签了名并按了指印。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单**催要,被告马**推诿不还。同年3月13日,原告单**诉讼来院,并提出前述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马**向原告单*光借款2万元并在原告单*光书写的借款借上签名并按印,该借款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在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原告单*光要求被告马**清偿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递交答辩状,视其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单**借款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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