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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被告与柯**合伙承建西吉县白崖乡新农村,2012年7月15日来我店订货,拖欠我店30*40#大瓦和琉璃瓦,至2012年11月15日,柯**与被告结算后,柯**当天向我支付了他所欠的那部分瓦款,被告马**向我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一两天后支付所欠货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脱不予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马**支付原告张**货款15000元,并按银行利率4倍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提交准确的被告信息。该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经多次查找,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后经原告亲自协同仍无法查找到被告,即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退回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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