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杨*地址不详,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杨*的送达地址,致使不能查明案件事实,无法确认欠条的真实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