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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杨*地址不详,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杨*的送达地址,致使不能查明案件事实,无法确认欠条的真实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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