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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为与被上诉人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14)中宁*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被上诉人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12月24日,马**向白**借款3万元。后来,马**向白**偿还了21200元,剩余借款8800元未偿还。2013年11月15日,马**向白**出具了借条一张。故白**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马**偿还其借款8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马**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白**和马**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马**未按约定返还白**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白**要求马**返还借款88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马**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白**借款8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负担。

上诉人诉称

马**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的事实是2012年12月23日,马**联系白**一同前往银川为马**的小舅子马某某选车,车买回来后白**以6万元的价格将车出售给了马某某。当时马某某资金紧张,只支付白**车款3万元,剩余的3万元,因白**与马某某不熟悉,便让马**给白**打了借条,马**和白**系朋友关系,马**就打了一张借条。购车款付清后,马**找白**要将其出具的3万元的借条予以撤回,白**说借条丢了,并且车款已经付清,马**便再未过问此事。之后因马某某无钱为车辆购买保险,马**垫资为马某某的车辆购买保险花费4800元,另外还垫付下剩600元车款,白**买车时有3000元的惠民补贴,但白**没有将该补贴支付给马某某,马**又代替白**给马某某支付了3000元的补贴款。2013年11月15日,马**给白**说为了帮助马某某买车,其倒贴了8400元,白**说他有办法帮马**要回8400元,并且还能多赚几百元。白**给马**出主意说当时给马某某卖车时扣留了一把钥匙,马**出具一张8800元的借条,等到马某某要车钥匙时,就说8800元都是马**向白**借的,只有马某某将8800元先偿还完毕后才能拿到车钥匙。马**为了要回其给马某某垫付的8400元,便同意了白**的建议,给白**出具了一张8800元的借条,故马**并未向白**借过钱。2、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原审依据白**提供的马**的地址送达了开庭手续,但白**提供的地址系马**前妻的住所,马**实际并未收到开庭手续,导致未及时参加原审庭审,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马**不承担还款义务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白**答辩称:马**的上诉事实及理由不能成立,买车时马**说没有钱,向白**借了3万元,答应一个星期还清,所以白**就给马**借了3万元,后来经过催要马**偿还了部分,下欠8800元一直未还,白**就让马**重新打了个8800元的条子,8800元借条的形成经过就是这样,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马**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马**提供证人马某某的当庭证言,证明马**并未向白**借过钱。经当庭质证,白**认为证人证言所述不属实。

被上诉人白**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提供的马某某的当庭证言只能证明双方买车的经过,但对于涉案8800元借款的事实马某某并不知情,故对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

经二审审理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2013年11月15日马**向白**借款8800元,由马**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因马**未将该借款偿还白**,故原审依据借条中约定的内容判决马**偿还白**借款8800元并无不当。马**上诉认为其并未向白**借过钱,而是白**欺骗马**打了借条,原审判决其承担还款义务错误的意见,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审中马**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已离婚的事实,原审将开庭手续送达于其身份证中登记的住址由其妻签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认为原审送达程序错误的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得当,应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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