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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宁夏中宁**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周**,原审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夏中宁**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周**,原审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14)中宁*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宁夏中宁**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被上诉人马**、周**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原审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判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申请和解三个月,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宁夏中宁**限责任公司二审时提交的公司企业变更信息表,证明该公司自2003年4月10日至2011年3月30日期间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情况,致使一审认定的部分案件事实不清,对此需要进一步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2014)中宁*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725元,退回上诉人宁夏中宁**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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