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050元。因被执行人张*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5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