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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80000元,逾期利息1494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158元,共计85052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8389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亦无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能够举证被执行人下落或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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