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吕**、房**民间借贷纠纷纠纷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吕**、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沙调确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50000元,执行费5150元,共计3551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350000元。经查询,二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管理局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其名下无企业注册和车辆登记信息。在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吕**名下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商业南街建行开发2#商住楼5-201、5-202室房屋两套(5-201室所有权证号:14020,建筑面积:82.560㎡;5-202室所有权证号:14019,建筑面积:82.960㎡),以上两套商住楼抵押于宁夏中卫农**司西园支行,因贷款未清偿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房岚*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二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沙调确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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