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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周安静、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兴诉被告周安静、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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