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定于2015年4月28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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