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与侯**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与侯**、北京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4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北京海**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欠款一百五十九万三千二百三十五元零五分及利息、罚息,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侯**、北京海**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北京市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侯**、北京海**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初字第4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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