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金**责任公司与玉环**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金**责任公司与被告浙**限公司、玉环**限公司、赵*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244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金**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浙江省玉环县,故本院将该案件委托浙江**民法院予以执行,2015年4月20日,玉**院给本院回函,浙江**限公司仅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无房产权属登记,玉环**限公司、赵*于无房地产权属登记,查明的财产无法进行司法处置,无财产可供执行。玉**院已将该案退回我院。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4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中国金**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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