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金**责任公司与浙江**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金**责任公司与被告浙**限公司、浙江**限公司、袁克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西*初字第0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金**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浙江省玉环县,故本院将该案件委托浙江**民法院予以执行,2015年4月20日,玉**院给本院回函,浙江**限公司仅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无房产权属登记,袁克计有共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无房产登记。浙江**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玉**院已受理,申请人可向玉**院民二庭申请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01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中国金**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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