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新街口支行与柳**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工商**京新街口支行诉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西*初字第10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京新街口支行以柳**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柳**名下房屋。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柳**名下房屋予以解除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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