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司峪口支行与被告张**、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农村**司峪口支行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农**司峪口支行以其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农**有限公司峪口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峪口支行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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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