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津和平支行与被告原红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原红帅主动偿还欠款,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津和平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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