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信银**天津分行与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信银**天津分行与张**、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01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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