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津和平支行诉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津和平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津和平支行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中国农业银**术产业园区支行与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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