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商银行**南开支行与缪**、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我院在审理原告浙商银行**南开支行与被告缪**、阮**、缪*、林**、刘*、陈**、郑**、谢**、王**、林*、天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商银行**南开支行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缪**、阮**、缪*、林**、刘*、陈**、郑**、谢**、王**、林*、天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4736.5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商**津南开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缪**、阮**、缪*、林**、刘*、陈**、郑**、谢**、王**、林*、天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4736.5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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