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安银**天津分行与迟代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平**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迟代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迟代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3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