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天津分行与被告田**、毛*、时*、柴**、李**、天津市**有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天津鑫**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天津分行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安**天津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