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农业**津南开支行与被告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唐**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5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13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二、本次执行所冻结、查封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期限届满前10日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续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