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南开支行与张**、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与被告张**、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339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张**于2015年7月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贷款本金1898811.16元;被告张**于2015年7月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复利、罚息;被告张**于2015年7月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律师费3000元;若被告张**未按上述第二、三、四项执行,则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有权对抵押物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南段西侧棕榈花园5-1-1302号房屋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张**继续清偿,拍卖后剩余价款返还被告张**,该房屋共有权人杨**配合办理实现抵押权相关手续;案件受理费22233元,减半收取11116.5元,由被告张**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1563-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张**、杨**共有的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南段西侧棕榈花园5-1-1302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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