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南开支行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与被告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陈**于2015年7月10日前给付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贷款本金786570.64元及截止2015年4月10日的罚息13435.91元并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计算方式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的罚息;若被告陈**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九抵押物坐落天津市武清区武清城区建国北路东侧京津时尚广场1-1-801号房屋进行拍卖,并对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陈**继续偿还;案件受理费1178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陈**负担,于2015年7月1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中国**津南开支行。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由于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1561-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武清城区建国北路东侧京津时尚广场1-1-801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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