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银行股份公司北**支行与王**、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公司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王**(2015)辰民初字第4058号民事调解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因协议时间较长,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