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辰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柴**、刘**、徐**、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38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核符合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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